| 序号 | 行政检查事项 | 设定依据 | 履责方式 | 追责情形 | 责任科室 | 联系电话 |
| 1 | 对森林资源的保护、修复、利用、更新等进行监督检查 | 《中华人民共和国森林法》第六十六条:县级以上人民政府林业主管部门依照本法规定,对森林资源的保护、修复、利用、更新等进行监督检查,依法查处破坏森林资源等违法行为。 | 建立健全森林资源监督检查制度,规范检查程序,明确目标、任务和要求,对监督检查中发现的问题,下达整改通知书,明确整改要求和期限,督促相关单位或个人进行整改。 | 省级以上人民政府林业主管部门对森林资源保护发展工作不力、问题突出、群众反映强烈的地区,可以约谈所在地区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及其有关部门主要负责人,要求其采取措施及时整改。 | 森林资源管理和政策法规科 | 63322029 |
| 2 | 森林防火检查 | 《河南省森林防火条例》(2011年11月25日省十一届人大常委会公告第57号)第二十条县级以上人民政府林业行政主管部门应当组织开展经常性的森林防火安全检查,做好全年森林火灾的预防和扑救工作。对检查中发现的森林火灾隐患,县级以上人民政府林业主管部门应当及时向有关单位下达森林火灾隐患整改通知书,责令限期整改,消除隐患。被检查的单位或者个人不得阻拦、妨碍检查活动。 | 1.检查责任:森林防火期内,依据《森林防火条例》、《河南省森林防火条例》等法律法规对森林防火区内有关单位的组织开展进行森林防火安全检查;2.处置责任:对检查中发现的森林火灾隐患及时向有关单位下达森林火灾隐患整改通知书,责令限期整改;3.事后管理责任:对检查情况进行通报、汇总、分类、归档备查,督促落实;4.其他责任:法律法规规章等规定应履行的责任。 | 《森林防火条例》(2008年11月19日国务院令第541号)第四十七条 违反本条例规定,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及其森林防火指挥机构、县级以上人民政府林业主管部门或者其他有关部门及其工作人员,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由其上级行政机关或者监察机关责令改正;情节严重的,对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依法给予处分;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二)发现森林火灾隐患未及时下达森林火灾隐患整改通知书的;…… | 灾害预防科 | 65590219 |
| 3 | 国家级森林公园总体规划、专项规划及其他经营管理活动监督检查 | 《国家级森林公园管理办法》(2011年5月20日国家林业局令第27号)第二十九条:县级以上人民政府林业主管部门应当健全监督管理制度,加强对国家级森林公园总体规划、专项规划及其他经营管理活动的监督检查。国家级森林公园经营管理机构应当配合监督检查,如实提供有关材料。 《国家级森林公园设立、撤销、合并、改变经营范围或者变更隶属关系审批管理办法》(2005年6月16日国家林业局令第16号公布 自2005年7月20日起施行)第十七条:国家林业局应当依法对被许可人保护利用森林风景资源的情况进行监督检查。 | 1.制定森林公园检查工作计划;2.选定检查对象;3.对选定的单位采取书面或实地监督检查方式开展行政检查。 | 参照《国家级森林公园管理办法》第三十三条县级以上人民政府林业主管部门及其工作人员在监督管理国家级森林公园工作中,滥用职权、徇私舞弊的,依法给予处分;情节严重、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 自然保护地和野生动植物保护管理科 | 65590771 |
| 4 | 林业植物检疫工作检查 | 《植物检疫条例实施细则(林业部分)》(1994年7月26日林业部令第4号,2011年1月25日予以修改)第二条:林业部主管全国森林植物检疫(以下简称森检)工作。县级以上地方林业主管部门主管本地区的森检工作。 县级以上地方林业主管部门应当建立健全森检机构,由其负责执行本地区的森检任务。 国有林业局所属的森检机构负责执行本单位的森检任务,但是,须经省级以上林业主管部门确认。 第五条:森检人员在执行森检任务时有权行使下列职权: (一)进入车站、机场、港口、仓库和森林植物及其产品的生产、经营、存放等场所,依照规定实施现场检疫或者复检、查验植物检疫证书和进行疫情监测调查; (二)依法监督有关单位或者个人进行消毒处理、除害处理、隔离试种和采取封锁、消灭等措施; (三)依法查阅、摘录或者复制与森检工作有关的资料,收集证据。 | 1.检查责任:依据植物检疫条例实施细则(林业部分)》,森检人员在执行森检任务时依法有权进入车站、机场、港口、仓库和森林植物及其产品的生产、经营、存放等场所,依照规定实施现场检疫或者复检、查验植物检疫证书和进行疫情监测调查; 2.处置责任:依法监督有关单位或者个人进行消毒处理、除害处理、隔离试种和采取封锁、消灭等措施; 3.事后管理责任:依法查阅、摘录或者复制与森检工作有关的资料,收集证据。 | 《植物检疫条例实施细则(林业部分)》(1994年7月26日林业部令第4号,2011年1月25日予以修改)第三十一条 第三十一条 森检人员在工作中徇私舞弊、玩忽职守造成重大损失的,由其所在单位或者上级主管机关给予行政处分;构成犯罪的,由司法机关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 林业生态建设发展中心防治检疫科 | 65299285 |
| 5 | 林木种子质量检查 | 《中华人民共和国种子法》第四十六条:农业农村、林业草原主管部门应当加强对种子质量的监督检查。种子质量管理办法、行业标准和检验方法,由国务院农业农村、林业草原主管部门制定。农业农村、林业草原主管部门可以采用国家规定的快速检测方法对生产经营的种子品种进行检测,检测结果可以作为行政处罚依据。被检查人对检测结果有异议的,可以申请复检,复检不得采用同一检测方法。因检测结果错误给当事人造成损失的,依法承担赔偿责任。 | 1.委托责任:委托检查的部门制定委托单,下达检查任务给承检单位。2.检查责任:承检方按通知要求,制定林木种苗抽查方案,报经下达任务单位批准后按相关标准进行检查。3.事后管理责任:检查任务结束后1个月内,承检方应将《林木种苗质量检查结果通知书》分别反馈抽查单位和个人,并抄送下达任务单位。15日内无异议的,承检方即将抽查结果报告报送下达任务单位,同时,将检查情况进行分类、汇总、归档备查。4.其他责任:法律法规规章等规定应履行的责任。 | 因不履行或不正确履行行政职责,有下列情形的行政机关及相关工作人员应承担相应的责任:1.林木种苗质量检查工作人员,在检查中玩忽职守、徇私舞弊、滥用职权的;2.未按相关标准和要求开展检查工作的;3.承检方在收到被检查单位或个人的书面意见后在10内未给出书面答复的;4.其他违反法律法规规章文件规定的行为。 | 林业改革和产业发展科 | 65590223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