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洛阳市林业局关于加强自然保护区管理工作的通知

        发布时间:2024-01-10  |  来源:洛阳市林业局

    • 洛阳市林业局

      关于加强自然保护区管理工作的通知

      洛林〔2019〕7号

      各相关县林业局,孟津、吉利黄河湿地保护区管理局(站):

          在各级政府和相关部门的共同努力下,经过多年的建设和管理,我市自然保护区得到了较大发展,但是在中央环保督查、“绿盾2017”“绿盾2018”自然保护区专项行动中,也发现我市存在保护管理不到位的问题。为切实加强我市自然保护区科学建设和规范管理,进一步发挥自然保护区在保护生物多样性、维护国土生态安全、建设生态文明等方面的重要作用,现就加强自然保护区管理工作通知如下:

          一、进一步提高政治站位,坚决扛起生态文明建设的政治责任。

          自然保护区是保护生态环境和自然资源的有效措施,也是一个地区建设生态文明的重要载体。多年来,我市4个自然保护区118万亩,有效的保护了我市生态系统和珍稀濒危野生动植物,对实现我市经济社会绿色、协调、可持续发展发挥了重要作用。但目前我市自然保护区仍面临着管理机构不健全、投入不足、保护与利用矛盾等问题。各单位要深入学习贯彻落实习近平生态文明思想,进一步提高政治站位,牢固树立“四个意识”,深刻汲取甘肃祁连山国家级自然保护区严重破坏生态环境问题和陕西秦岭北麓西安境内违规建别墅、严重破坏生态环境问题的教训,担负起生态文明建设和生态环境保护的政治责任,举一反三,全面排查自然保护区内违法违规行为,建立健全自然保护区长效管理机制,把自然保护区建设管理纳入重要议事日程,以更严要求、更实举措、更大力度保护好洛阳的绿水青山。

          二、严格执行有关法律法规,从严梳理自然保护区违法违规问题。

          自然保护区属于禁止开发区域,任何部门和单位不得擅自改变自然保护区的性质、范围和功能分区,严禁在自然保护区内开展与其功能定位不匹配的开发建设活动。禁止在自然保护区核心区、缓冲区建设生产经营设施,开展任何形式的开发建设活动;在实验区不得建设污染环境、破坏自然资源或自然景观的生产设施。各单位要切实履行在生态环境保护中承担的责任,严格执行《自然保护区条例》《河南省湿地保护条例》等相关法律法规,认真梳理所辖自然保护区范围内的各种违法违规开发建设活动,对违法违规问题逐条逐项进行梳理,摸清问题底数,并建立工作台账。

          三、新老问题咬住不放,确保自然保护区违法违规问题整改到位。

          做为自然保护区的主管部门,各相关单位要高度重视自然保护区各类违法违规问题整改工作,严格限制涉及自然保护区的开发建设活动,做到“不欠新账,快还旧账”。对中央环保督查、“绿盾2017”“绿盾2018”专项行动核查出的问题,对能立即整改的,要立行立改,务必整改到位;对实验区内未批先建、批建不符的违法建设项目,依法作出处理,在处罚追责基础上,要求尽快补办自然保护区建设项目相关行政审批,到期得不到行政许可的,依法责令恢复原状;对于新的违法建设项目,一律责令停止建设或使用,限期拆除,恢复原状;对不符合自然保护区相关管理规定但在保护区成立前已合法存在的历史遗留问题,要制定方案,分步推动解决;对于开发活动造成重大生态破坏的,要依法追究相关单位和人员的责任。

          四、建立健全体制机制,加强自然保护区的监督管理工作。

          推进管理机构建设,尤其是涉及熊耳山省级自然保护区的相关县林业局,要尽快落实建立自然保护区管理机构,进行科学规范的管理;建立多元投入机制,统筹安排自然保护区基础设施建设和管理经费,保障自然保护区日常需要;强化保护执法监管,要配备自然保护区执法力量,依法严厉打击破坏自然保护区内森林、湿地和野生动植物资源的违法犯罪活动;各地林业局、管理局(站)对所辖自然保护区监督检查工作要常态化,全面完成实地勘界立标工作;严把涉自然保护区建设项目的准入审查,建设项目选址(线)应尽可能避让自然保护区,确因重大基础设施建设和自然条件等因素限制无法避让的,要严格执行环境影响评价等制度;对经批准同意在自然保护区内开展的建设项目,要加强对项目施工期和运营期的监督管理,确保各项生态保护措施落实到位,要对项目建设进行全过程跟踪,开展生态监测,发现问题及时处理和报告。

       

                                                                                 2019年2月18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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